佟剑锋律师主页
佟剑锋律师佟剑锋律师
135-0636-8690
留言咨询
佟剑锋律师亲办案例
交通事故中误工时间的认定
来源:佟剑锋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12
浏览量:1137
 

案情:201092日,陈某驾驶汽车A沿迎新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东风村十字路口时,与原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,致王某受伤,造成道路交通事故,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陈某、王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。事故造成王某右手挤压伤,右环指中节骨折,右环指肌腱断裂,皮肤挫裂伤,软组织损伤等,经公安法医门诊出具《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》的结论为王某院外休息5个月,王某依此主张误工费,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。

审理:我方代理保险公司,庭审中我方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,其误工时间过长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:原告王某提供的公安法医门诊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,对其出具的《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》不予采信,对原告据此主张的费用不予采信,对医院出具的《诊断证明》建议休息时间明显与原告的伤情不符。最后判决原告的误工时间依照公安部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》确定的误工时间做为计算依据。

评析: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,发生交通事故后,当事人为了多获得赔偿,提供的证据往往与事实差距很大,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科学规律,法院依据公安部《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》结合其它事实综合分析作出判决,杜绝当事人的不法行为,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以上内容由佟剑锋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佟剑锋律师咨询。
佟剑锋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876好评数81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135-0636-8690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佟剑锋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5*********570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山东-东营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35-0636-8690
  • 地  址: